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6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60009239 號函。
二、旨揭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依立法說明,係參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學校得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以相關行政處置或協助,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並非學校辦理學生轉學之依據。
三、對於發生校園霸凌嚴重個案之學校,請參考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 章輔導與管教之方式各點規範(例如第 22 點第 1 項第 3 款、第 11 款、第 14 款、第 15 款及第 24 點),依旨揭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例如第 2 款、第 5 款)妥採輔導作為,並得運用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或兼任專業輔導人力等資源,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