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13 年度春節期間廉政宣導小叮嚀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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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廠商餽贈不可收,拒絕退還會政風。」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
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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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應避免,利害關係不參加; 特殊情形須簽報,知所進退保平安。」
Q :春節將至, Z 公司為負責維修甲學校硬體設施之廠商,特地贈送 2 盒市價 499 元的禮盒予該校各處室同仁分享,各處室同仁可否收受?
A : Z 公司與甲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縱使 2 盒禮盒總價未達 1000 元,尚符合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之例外情形,惟甲學校與 Z 公司間仍存在承攬關係,同仁若收受 Z 公司之餽贈顯屬不當,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俾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