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4 年 6 月 8 日召開本市 104 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2 次安全防治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爰請學校向法定代理人說明權益及法定流程。
三、若評估案件態樣未涉及公益,性平會須就學校相關預防措施(如環境安全維護、課程教學落實、預防宣導或輔導事宜)提出處遇建議,亦請落實三級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