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7 月 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30073667A 號函辦理。 二、為照顧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貴校處理涉及特教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時,建議至少要有一位理解該生障別及特質的專家老師進入調查小組,使當事雙方有機會釐清事實並做出正確的懲處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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