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文山國民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要點
112.03.21 通過
ㄧ、依據:臺南市 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鼓勵學生多元適性潛能,培養良好品德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藉由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給獎對象:本校應屆畢業生。
四、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本校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倘本校畢業班只有 1 班,則 10 人以下取 1 人、 11 至 20 人取 2 人、 21 人以上取 3 人。
(二)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三)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五、給獎評定標準:
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108 年 8 月 1 日後入學且就讀特殊類型班級學生,申請畢業生市長獎時,其學習領域總成績採計部定課程之學習領域、特殊才能專長領域,與校訂課程之特殊需求領域等 3 項成績。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
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可得 1 分,獎狀
採計至第 6 名止。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六、本校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 員為教導主任、教務組長、家長代表、六年級導師。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親等以內關係者,一律 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七、由畢業班導師彙整資料提交名單後,再送審查委員會審核。
八、評選過程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九、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提供。
十、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附表--得獎名次對照表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特優 |
優 |
甲 |
|
|
|
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佳作 |
|
|
金牌 |
銀牌 |
銅牌 |
佳作 |
|
|
備註: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
以比照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