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4 月 20 日府衛疾字第 1090431436 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社區感染與傳播風險,防止未被發現之感染源潛在傳染鏈威脅國內防疫安全,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 COVID-19 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及「臺南市政府因應 COVID-19 集會活動防護措施及辦理原則」,保持防疫所需適當社交距離及社交禮貌。
三、防疫期間,請依本局 109 年 2 月 12 日及 109 年 2 月 19 日函頒之校園防疫須知及防疫手冊,加強校園防疫作為,包含防疫組織建立、師生旅遊史追蹤、防疫物資整備、環境管理、門禁管制、衛教宣導及緊急通報等校園防疫措施。
四、請隨時注意疫情資訊及相關規定,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https://cpd.moe.gov.tw/)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首頁( https://www.cdc.gov.tw/)查詢相關訊息,亦可參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網站相關疫情及中、英文宣導素材,增進防疫知能。